案情简介
甘肃省某公司于2016年12月以公司名义购买了车辆,行驶10000公里时将车辆转卖过户给了某个人消费者。之后由于该车辆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向4S店提出退换车的要求,遭到4S店拒绝。
分析处理意见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于本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调整的对象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汽车三包规定以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汽车产品的消费者的权益为主旨。故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产品的质保责任不在汽车三包规定的调整范围内,其三包责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本案例中该车在第一次买卖时就明确了为公司用车,即便经过买卖后车主变更为个人,也不适用于汽车三包规定,其质保责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厂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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