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行业风险有多高?无事故,车商仍需赔偿25万元?
2022-04-12 

不知情、不造假=不构成欺诈?

出售调表车、虽未构成欺诈,商家仍赔偿25万元!

 

这是我最近看到的一份判决消息(案例来源:浙江嘉兴中级人民法院),老中医觉得有必要给各位车商同学分享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学到一点有用的常识。

 

案件背景:
浙江嘉兴,某50多岁的男子凌某,因工作需要想买辆高档汽车,但去4S店看了一圈,发现新车价格很贵,复又去看二手车,随后他在某二手车行看到了一辆奔驰轿车,行驶里程4万公里,砍了很久的价,老板终于答应以49万的价格卖给他。
该车是凌某通过信用卡分期支付的,分期金额29万,金融服务费,交强险,保险费等合计约49万元。
3月14日,凌某核对了车辆的公里数、4S店维修记录、车辆外观等基本情况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二手车行交付汽车。

 

同年12月4日,凌某到4S店去保养的时候,维修师傅发现凌某奔驰车的仪表盘后加装了黄线,并告诉凌某,该车有可能被篡改了行驶里程。
后经检查发现,该车里程表被调低了8万公里。也就是说,凌某买的车不是4万公里,而是12万公里。
事发后,凌某找二手车行索赔,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二手车行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二手车行业风险有多高?无事故,车商仍需赔偿2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二手车行存在欺诈,未将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其他可核实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据此,判二手车行退还凌某购车款498003元,赔偿凌某三倍购车款1494009元,赔偿凌某保险费、金融服务费合计50471元。
二手车行收到一审判决后,表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双方就二手车行对奔驰车调表是否知情一事,展开争论。
二手车行表示自己不知情,二手车行表示,该车辆的4S店维修记录完整、全面、准确,他们向法庭提供了4S店的维修保养记录。
经查明,该车卖给凌某的一个月前曾到4S店做过保养,保养记录显示,当时的行驶里程数为38351公里。凌某与二手车行的聊天记录显示,二手车行告诉凌某,该车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左右。


凌某对此不认可,凌某提出了理由主要有2点:
第一,被告是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商家,知道二手车市场有篡改里程数的行业“潜规则”,二手车行在收车的时候,会仔细检查。
该车仪表盘加装了黄线,不需通过仪器,仅需打开仪表盘即能发现,二手车行却辩解说,收车的时候没看到,可能吗?
第二,涉事车辆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18日,两个月时间里程数增加了12000公里,但从2017年6月18日至2019年1月25日,将近2年时间,里程数仅增加了5000公里,显然不符合常理。
凌某表示,这些细节消费者不懂,不清楚,二手车行作为商家,长期从事二手车交易,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来讲,二车车行肯定是知情的,所以二车车行是故意欺诈消费者,应该退一赔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二手车收车的时候审查的行驶里程,与其出卖车辆时的宣传的行驶里程大体一致,可以认为二手车行对车辆被篡改行驶里程的事宜并不知情,而且也没有证据显示,二手车行取得案涉车辆后对里程表进行过篡改。
不能高兴的太早!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二手车行出售篡改过的奔驰车不构成欺诈,但是,二手车行作为商家,应该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61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
二审法院认为,因二手车行交付给凌某的奔驰车,存在质量问题,遂判二手车行返还凌某购车款40万元
除此之外,法院考虑到二手车行通过该车赚取约3万元差价、并未谋取极大利益,酌定二手车行赔偿凌某25万元


是不是很意外?
其实也在合理合法之中,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我们买到的商品是不是都有诸如生产厂家、联系电话、使用说明、风险告知、合格证或质检报告(检测标准)等等,没有就会被判定为“三无产品”,因为安全、健康是第一位,质量就是保障。
二手车都知道是特殊商品,特殊在哪里?就是每台车的车况与里程数都不一样,过去你可以蒙着卖,但现在行不通了,其实一直都行不通,不服的可以查阅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其2005年10月1日就已经实施。
作为经营主体,应当有车辆收购评估的标准,这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早在2013年12月31日就发布了,2014年6月1日就实施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意味着二手车车商得按照这个检测标准来,并且真实披露车况,看走眼的只能认栽,有事故你得明确无误的标注出来,里程数异常也得告知,不能说自己不知情、没有造假就不承担责任,毕竟你出售了一台有瑕疵的商品是实事,约等于在饭店吃饭出来一只苍蝇是一个逻辑,你必须为这种意外买单,不得不说二手车行业是一高风险行业。
换句话说,如果你宣传的与交付车况存在争议属实的,像篡改里程数、隐瞒事故就相当于商品制假造假、质量不合格,就算一些非事故车的瑕疵,如果车行没有售后质保服务,可能按照《民法典》第615条规定处理。

老中医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向二手车商购买车辆,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出售车辆时存有欺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车辆销售价格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