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法的司法鉴定意见应该什么样?
2024-05-21 

1、司法鉴定的成果就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都要经受法律的检视,只有法庭认定鉴定意见合法、科学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2、最高院2021《新刑诉法解释》(第97条至第101条)明确规定了非法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该排除规则属于“强制性排除”规则。也就是说,只要法庭发现鉴定意见属于司法解释确立的非法鉴定的情形,就必须无条件加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3、鉴定意见的非法排除规则,主要有四类:

一是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和条件的缺陷(假证危险)

二是鉴定程序和方法的错误(见到过调表车鉴定用二手车技术规范的同行报告)

三是送检材料丧失真实性、同一性或检材被污染(明明不具有鉴定条件也敢接)

四是鉴定意见形式要件的欠缺。

4、鉴定意见的非法排除规则十分明确,但法院真正将鉴定意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却十分罕见。

5、由于“自侦自鉴”“自诉自鉴”的存在,侦查机关垄断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鉴定事项,在侦查机关委托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和侦查机关往往“合二为一”。鉴定机构自身缺乏行业监管,常违背中立、科学的立场。

6、法院对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开展十分消极,当事人也无法自己委托鉴定与之对抗。再加之,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难,使得对鉴定意见的举证、质证流于形式。

7、很多法院不加判断,直接将鉴定意见作为“鉴定结论”使用,法官放弃对鉴定意见合法性和科学性的审查,这一违法做法十分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