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和重大事故车可能作为二手车评估师基本都能分清楚,前者为2014年实施的国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该标准第5.6.4条规定:当表2中车体部位任何一个检查项目存在表3中对应缺陷时,则该车为事故车。车体结构部件是指:“左A柱、左B柱、左C柱、右A柱、右B柱、右C柱、左前纵梁、右前纵梁、左前减震器悬挂部位、右前减震器悬挂部位、左后减震器悬挂部位、右后减震器悬挂部位”等共计13处。这几个位置相对简单,其对应缺陷状态包括变形、扭曲、更换、烧焊、褶皱共计五种,我突然想考验一下同学们,前述部件有钣金缺陷的算事故车吗?说说依据看法。
重大事故车是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2021年发布的行业团体标准,可以说是对事故车的一个补充,为什么是补充,我想是基于两个方面:一是考虑到社会对事故车的理解普遍存在偏差,广义理解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车,但这样缺乏程度上的区别,所以加个重大给人感觉就截然不同。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国标未对车体部位缺陷面积作出数据刻画的补充,包括适应当前部分特殊构造的车辆,总体来看,虽然该标准尚存在不足,但总体也算推进了一步。(夹带私货:校长本人作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鉴定评估分会副会长,近期正在收集有关国标团标的升级优化建议,欢迎从业者建言献策)。
还有一种常见情形,“车辆无事故” 。 这句话你是怎么理解?
是不是很熟悉,在我们看到的二手车买卖合同里面,是不是车商使用频率最高的一句话。这就是今天我们要分享、分析说明的一个法院判决案例,基本案情如下:
换两门,也算事故车吗?
本案就是因为涉案车辆在交易前发生过交通事故,维修更换两扇车门。庭审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事项性质为涉案车辆是“是否为事故车辆”,不得不佩服这个原告很厉害,他没有申请鉴定是否为事故车或重大事故车。受托方鉴定机构据此鉴定事项,选取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即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对该车做出了鉴定意见为符合二级损伤的特征,括弧说明:常规说法的“事故车辆”。
据此,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并根据协议写明保证“无事故”与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所定义的事故车不算一回事,没辙,你自己说了无事故,但鉴定出来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更换两门这事算不算事故?所以法院综合原告岳某实际使用的事实、使用年限及车辆行驶公里数,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扣除 8 万元使用费及折旧费。最终判决退车款31000元,赔偿33万元。
被法院判判赔(33万),冤不冤?
3个字竟然带来如此大的损失,尤其在今年二手车商整体举步维艰的时刻,这无疑是雪上加霜。虽然我也非常同情,但这件事并不是不能避免,接下来谈谈我的看法吧:
第一: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从业者必须搞清楚本文开篇提及的事故车与重大事故车标准,当然还有泡水车、火烧车等相关定义的标准与依据,避免类似错误再度发生。
第二:合同尽量严谨一些,譬如车辆有事故维修,但保证车体结构无事故或无损伤修复,是不是就说清楚了。千万不能自作聪明,避重就轻、模糊概念,尽量从销售话术到协议文字都统一,如果自己不善于抠这些文字,建议花钱请个律师也是值得的。
第三:如发生诉讼的,任何一方提出鉴定申请的,一定要根据庭审笔录,确认鉴定事项的性质,譬如这个鉴定方向有没有相关的技术标准依据,标准里面并没有相关定义,对于是否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是超出鉴定范围的都可以事先向鉴定机构询问,其实本案可以结合鉴定笔录,分析要不要根据案情来建议修改鉴定更为明确的性质,假设本案潜在争议或许是事故车的理解,若鉴定事项为事故车或重大事故车的结果可能就会改变,适用不要等到鉴定结束后再补救就被动。
第四:就该案文书看,还是有诸多值得推敲的细节,笔误除外。如①鉴定结论写明的JT/795-2011这个规范其实已经作废,当然这个案件整体时间结构我还没有查实,此刻仅凭媒体报道信息所见作出初步看法。另就依据该文件是否“适用”恰当还有待商榷的地方如(本标准适用范围“用于汽车事故损伤的修复” 而本案是涉及二手车交易车辆的技术状况的争议的鉴定)②根据碰撞位置就能确定时间?这个显然是不严谨的,如果拿不出来鉴定时间的公认标准依据,显然有违科学性。③鉴定结论里面“常规说法”也是比较牵强,明显不符合司法鉴定有关规范,司法鉴定必须要有明确的结论或标准定义依据,不能使用不排除式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可以邀请具有这方面经验的鉴定专家草拟一份鉴定异议书,提交法院以达到推翻鉴定结论,争取重新审判,或许还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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