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篇报道《某宝马“官方认证”二手车买到泡水车》引起了老中医的注意,东家是个洋大人,掌柜子又是半吊子,请了个师爷竟然是个假行家,遇到主顾是贼胆大,四人做了单“认证车”的生意,结果搞得全网都骂4S店认证二手车都是骗人的。
感兴趣的可以自己找来看看——消费者在西安某宝马4S店购买了一辆上牌仅一年、里程数1万多公里的“官方认证”二手宝马三系轿车,结果发现这车竟是一辆泡水车!很多同学问我这个会不会退一赔三?
因为这个案子法院还没有判,现在让我下结论,万一判决不是我分析的那样,且不是打脸?所以啊,前面跟同学们聊过,老中医有一个搭档--方律师。我就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他看看,想听听他从法律角度的分析,没过多久,律师马上丢了一份判决书给我,让老中医我自己品。定睛一看,乐了,这判决书中的被告正是某升——只不过是杭州的一家!
那好,西安某升4S店的事我们先放一放,我们就来唠一唠这杭州某升4S店摊上了什么事?
话说2017年2月,王女士来到杭州某升之星选车,提走了一辆帅气的进口白色奔驰CLS轿跑,然后开开心心地开去车管所上牌。
到了车管所,工作人员发现,这车有点问题,报关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上都写得很清楚,应该是19寸的轮毂轮胎,但王女士开过来的这新车分明是18寸的旧轮毂旧轮胎,这车涉嫌私自改装?不能上牌!
王女士一听,下巴差点掉在地上,赶紧找某升之星协商解决,某升之星拒绝。王女士无奈又向大名鼎鼎的浙江电视台1818黄金眼栏目组求助,某升之星还是拒绝,这样来回拉扯,5个月就过去了。
于是,2017年8月,王女士将某升之星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购车款66万,退服务费1万,三倍赔偿购车款198万,赔偿保险费2万!
法庭上,某升之星是这样说的:
1.那辆车在运输过程中原装轮毂擦伤了,到店后19寸轮胎没货,就临时给车换上了18寸的旧轮胎,用来做展车。后来王女士来看车,那时CLS就这一辆展车,我们就降价12万卖给了王女士。
2.轮胎外侧都有标号,大小一目了然,想隐瞒也隐瞒不了。卖车过程中我们告诉过王女士轮毂的事,王女士也核对过,她很清楚这辆车的轮胎是换过的。
3.18寸轮毂和19寸轮毂差价很小,我们没必要故意替换,给自己找这么大麻烦。
4.犯多大错,就担多大责任。这事情王女士也没多少损失,现在就张口要我们赔198万,对我们不公平,不合理!更何况我们卖车时还给她优惠了12万。再说,轮廓轮胎尺寸是小了一号,但并不影响车子的性能。
5.说到底,是因为我们管理有疏忽,但绝对没有故意欺诈。纠纷发生后,我们一直在解决,是王女士狮子大开口,不接受我们的方案。
所以说,我们最多是违约,不应该三倍赔偿。
判决书上,法官是这么说的:
1.王女士是买的新车,一般来说,车辆应该什么都是新的;如果有零部件的更换,自然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选择。
2.王女士买的这台车轮毂轮胎确实被换小了,你某升之星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把轮毂轮胎换了,卖车时都应该主动、明确、具体地告知王女士。但问题是,你某升之星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把这事告诉过王女士。同时,你某升之星说,如果没有告诉过王女士更轮毂换轮的事,就不会降价12万把车卖给王女士,这话,依据不足。
3.欺诈有两种,一种是故意给别人说假话,还有一种是故意不给别人说真话。把一辆新车的轮毂轮胎换成旧的,还换小了一号,肯定应该主动给消费说清楚。你某升之星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把这事告诉过王女士,那就是没有把事实告诉王女士,就是“故意不给被人说真话”。
4.某升之星说,换轮毂是因为路上擦伤了,店里又没19存现货。但问题是,你某升之星拿不出证据证明你所说的情况,不能证明你有正当理由可以更换这辆车的原装轮毂轮胎,更不能证明你有正当理由可以不把这个事情告诉王女士。
5.某升之星还说,18寸轮毂和19寸轮毂差价很小,没有欺诈动机,但是否获取多少经济利益,并不是认定欺诈的构成要件。
6.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以及汽车销售人员,应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尤其在买卖合同发生期间,CLS仅此一辆,轮毂与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其瑕疵表现明显。可见,某升之星隐瞒上述情况,目的是为了追求或放任王女士购买这辆车,某升之星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所以,一审判决如下:
1.某升之星退还王女士购车款66万、服务费1万,王女士把车还给某升之星;
2.某升之星向王女士赔偿三倍购车款198万、保险费2万!
某升之星当然不服,上诉。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更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4月,这个案子入选了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案例价值】
本案明确了为生活消费而购买汽车的买卖合同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没有正当理由不披露对公平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认定为欺诈,发展了欺诈性销售的认定标准,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乘用车销售是近年高发的消费者合同纠纷,善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的有力措施之一。对于违反重大交易信息告知义务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裁不诚信销售行为,有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本案对于促使汽车销售商、生产商改善营销环境,提升消费体验与品质,善待维权消费者,具有教育警示意义。
好,故事老中医是品完了,不知道你品出了什么吗?重点已在文中标出,接下来再说几句
对于消费者而言:
1.不管是买新车或是二手车,都要留个心眼,请专业验车师认真验个车还是很有必要的;
2.遇到车有问题,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有理有据地跟车商沟通解决方案;
3.要敢于维权,也要善于维权。
对4S店二手车而言:
1、低调一点,再低调一点,莫要打着“官方”“厂家”旗号,行扰乱二手车诚信体系之事,肆意篡改里程数、维保记录、对事故车轻描淡写,或是捆绑个厂家所谓的质保就可以胆大妄为,这些在当今社会是行不通的,放下身段,虚心学习,别再外行指挥内行。
2.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都是多次尝试沟通解决无果后才诉至法院的;但车商遇到纠纷,如果真是自己的错,就退一步海阔天空,事故车就收回来,大不了再卖一次,不要亲手把消费者逼上法庭,最后让自己损失更大;
3.车辆的售前检测和整备是必要的,4S店完全可以开放心态,敢于接受任何第三方检测,说不定第三方帮你发现问题也就及时化解一次危机;
4.凡事留痕。但凡能证明自己不存在欺诈的证据,一定要事先有意识地收集整理,车商也要学会保护自己!
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我是略懂法律常识的汽车鉴定人,偶尔在抖音现身说法(校长不说车)关注我,让你少走弯路。
那么回到文章开头,关于西安某宝马4S店出售“官方认证车”是不是构成欺诈而应三倍赔偿呢?